人社局在审查工亡认定申请时,需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通过程序性审查与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核心要件进行全面核查,确保认定结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审查过程通常包括申请接收、材料初审、调查核实、集体讨论、结论作出及送达等环节,每个环节均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
申请与材料审查
工亡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或其近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局提交,人社局首先对申请主体资格、申请时限及材料完整性进行程序性审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申请,人社局需重点审核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提交,材料是否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若材料不齐,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材料后重新计算审查时限。
核心要件实质性审查
实质性审查是工亡认定的关键环节,重点围绕“三工”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及“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展开,同时需排除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定排除情形。
(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审查
- 工作时间审查:需核实职工是否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或者合理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工作,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准备与收尾时间,职工在提前到岗进行设备调试、下班后加班完成工作任务期间发生事故,一般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内,人社局会通过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同事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综合判断。
- 工作场所审查: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管理的固定区域(如车间、办公室),也包括因工作需要临时延伸的区域(如外出公干期间、客户单位场地),若职工在单位食堂、卫生间等必要生理活动场所发生事故,通常视为在工作场所内,审查中需结合岗位性质、工作安排及事故发生地点的关联性,销售代表在拜访客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需核实是否属于因工作需要的合理路线。
- 工作原因审查:核心是判断事故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职工在操作机器时因设备故障受伤、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第三方侵权受伤,均属于因工作原因,若职工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务(如上班期间私自处理私事)导致事故,则不予认定,人社局会通过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同事证言、工作任务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分析职工行为与工作目的的关联性。
(二)特殊情形审查
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亡,需同时审查是否“非本人主要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核心依据,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还需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及“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合理路线”一般以职工居住地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日常通勤路线为标准,若途中绕道处理必要事务(如接送孩子、买菜),需结合绕道原因、时间合理性综合判断,对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需符合48小时内抢救无效的条件,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死亡证明是关键证据。
(三)排除情形审查
人社局需主动核查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故意犯罪需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醉酒需通过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等客观证据证明;吸毒需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司法鉴定为依据;自残或自杀需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职工主观故意,如遗书、目击证人证言等。
调查核实与证据收集
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人社局应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方式包括:现场勘查(拍照、录像、记录现场情况)、向用人单位、同事、事故目击人收集询问笔录、调取监控录像、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通讯记录等证据,职工主张“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但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或工作关联性时,人社局需通过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条等证据核实劳动关系,通过工作任务安排、工作指令等证据核实工作原因,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亡认定,人社局仍需按程序审查,不受是否参保影响。
集体讨论与结论作出
对于复杂、疑难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人社局应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参与,讨论内容包括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经审查符合工亡认定条件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职工基本信息、受伤事实、认定依据及结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说明理由,决定书应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分别送达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经办机构工伤保险机构。
后续监督与救济途径
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应建立档案,确保程序与实体合法,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除法定中止情形外,不影响工伤认定决定的执行,对于通过骗取手段获得工亡认定的,人社局应撤销认定,并追究相应责任。
相关问答FAQs
Q1: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属于工亡?
A1:属于工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二是突发疾病(如心脏病、脑溢血等急性疾病);三是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医疗机构需出具死亡证明和抢救记录,人社局会据此审查,超过48小时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亡范围。
Q2: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负主要责任,能否认定工亡?
A2:不能认定工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方可认定为工伤,若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也不属于视同工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