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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发放工资,个税是按天算还是按月合并算?

按日发放工资如何征税是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一个常见问题,由于工资发放形式的特殊性,其计税规则与月薪制存在一定差异,但核心仍遵循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无论工资发放周期是按月、按次还是按日,均需将收入合并为全年所得,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再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按日发放工资的征税主要涉及收入确认、税额计算、预扣预缴及汇算清缴等环节,以下从多个维度进行详细说明。

收入确认与合并计税规则

按日发放工资的本质是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或工资薪金所得,需根据雇佣关系性质判断适用税目,若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如全职员工),取得的按日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若不存在雇佣关系(如临时聘用的兼职人员),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两种税目的计税方式有所不同,但均需将全年收入合并计算。

  1. 工资薪金所得:按日发放的工资需折算为月收入,再计算月度应纳税额,或直接累计至全年收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汇算清缴,某员工按日发放工资,全年共发放365天,每日300元,则全年收入为300×365=109500元,需并入综合所得,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并,按年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2. 劳务报酬所得:按日发放的劳务报酬需以每次收入为计税基础,单次收入不超过800元的,不征税;超过800元的,减除费用后按20%税率计税,每次收入超过20000元的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若同一项目连续取得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若不同项目取得收入,则分别计税。

预扣预缴税款计算

按日发放工资的扣缴义务人(如企业或支付方)需在每次支付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方法如下:

  1. 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对于按日发放的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可将当月累计收入减除免税收入(如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和基本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后,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含税级距)执行,某员工1月1日至1月10日按日发放工资,每日200元,累计收入2000元,减除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后无需缴税;若1月11日至1月20日累计收入达6000元,则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5000=1000元,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本期应预缴税额=1000×3%=30元。

  2. 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按日发放的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公式为:

    • 每次收入≤4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20%
    • 每次收入>4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20%
      某兼职人员按日发放劳务报酬,每日1500元,单次收入1500元≤4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1500-800)×20%=140元;若单次收入5000元,则应预扣预缴税额=5000×(1-20%)×20%=800元。

全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按日发放工资的个人,无论是否预缴税款,均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全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并,减除6万元(全年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按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某个人全年按日发放工资薪金收入120000元,劳务报酬收入50000元,无专项附加扣除,则:

  • 工资薪金所得:120000元
  • 劳务报酬所得:50000×(1-20%)=40000元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00+40000-60000=100000元
  • 全年应纳税额=100000×10%-2520=748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若预缴税款总额为8000元,则可申请退税520元;若预缴税款为6000元,则需补缴1480元。

特殊情形处理

  1. 跨月发放的按日工资:若按日工资跨越多个自然月,需按实际发放月份分别计入当月收入,累计预扣预缴税款,不得合并至一个月计税。
  2. 全年一次性奖金:若按日发放工资中包含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单独计税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具体以纳税人自愿选择为准。
  3. 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居民:可享受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按日发放工资时需在预扣预缴环节调整减除费用标准。

按日工资征税操作流程表

环节 操作要点 注意事项
收入确认 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按实际发放日记录收入 雇佣关系判定是关键,影响税目适用
预扣预缴 工资薪金用累计预扣法;劳务报酬按次减除费用后计税 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以“月”为一次,连续取得需合并
汇算清缴 合并全年综合所得,减除各项扣除后按年度税率表计算 必须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否则可能面临滞纳金
凭证留存 扣缴义务人需保存发放记录、扣除明细等资料,个人需保留收入凭证和扣除证明 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按日发放的工资在预扣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可以,若按日发放的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且个人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应根据个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按月计算扣除金额,某员工每月按日发放工资,且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条件(每月1000元),则每月预扣预缴时可在收入中直接减除1000元,再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暂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在汇算清缴时一并申报扣除。

问题2:若按日发放工资的单位未履行预扣预缴义务,个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税款义务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补缴,并可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若未取得扣缴凭证或未申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自行补缴税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能影响个人纳税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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