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双向选择的重要阶段,企业需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行使解除权,既要保障用工自主权,也要维护劳动者权益,合理开除试用期员工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正当、证据充分,避免劳动纠纷,以下从法律依据、解除条件、操作流程、风险防范等方面展开详细说明。
法律依据:明确试用期解除的“边界”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解除权有明确规定,是企业行使解除权的核心法律基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一条款是试用期单方解除的直接法律依据,但需同时满足“不符合录用条件”和“被证明”两个关键要件,缺一不可。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意味着“说明理由”是法定程序,不仅是告知义务,也是企业证明解除行为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解除条件:聚焦“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
“不符合录用条件”是试用期解除的核心,企业需从招聘环节入手,通过明确、可量化的标准界定“录用条件”,避免主观臆断,具体可从以下维度构建认定体系:
录用条件的明确性与合法性
录用条件需在招聘前或入职前明确告知劳动者,可通过招聘启事、录用通知书、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附件等形式约定,内容需具体、客观,并与岗位职责直接相关,销售岗位可约定“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基本销售任务”,技术岗位可约定“代码bug率超过5%”等,避免使用“表现不佳”“能力不足”等模糊表述。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
结合实践,不符合录用条件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 能力不符:劳动者不具备岗位所需的基本技能,如无法独立完成工作任务、专业技能测试不达标等;
- 态度问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如无故旷工、多次迟到早退、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等;
- 诚信问题: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资格证书等与录用相关信息,或隐瞒影响工作的健康问题等;
- 考核不达标:试用期考核结果不合格,且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符合要求(需考核标准事先告知劳动者)。
录用条件的“关联性”与“合理性”
录用条件需与岗位需求直接关联,不得设置与工作无关的歧视性条件(如性别、地域、婚育状况等),行政岗位要求“无纹身”需与岗位形象直接相关,而非单纯个人偏好;考核标准需合理,避免设置“试用期必须排名第一”等难以达到的苛刻条件。
操作流程:确保“程序正当”与“证据充分”
即使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若企业未履行法定程序或缺乏证据支持,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面临支付赔偿金(2N)的风险,需严格遵循以下操作步骤:
试用期考核:建立客观评估机制
考核是“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核心环节,企业需在试用期结束前完成考核,并确保考核过程公开透明,建议采用“量化+定性”结合的方式,
- 量化指标:销售岗位的业绩完成率、客服岗位的客户满意度、技术岗位的项目交付及时率等;
- 定性指标:团队协作能力、工作责任心、学习能力等,需通过上级评价、同事反馈等多维度综合评估。
考核结果需书面告知劳动者,并由其签字确认,若劳动者拒绝签字,可通过邮寄、邮件等方式送达,并保留送达凭证。
证据收集与固定:构建“证据链”
企业需围绕“不符合录用条件”全面收集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合法,常见证据包括:
- 招聘环节证据:招聘启事(明确岗位要求)、录用通知书(列明录用条件)、劳动者签署的岗位确认书;
- 履职过程证据:工作任务书、考核记录、业绩数据、沟通记录(如钉钉/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
- 违纪行为证据:考勤记录(迟到、旷工)、书面警告(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违纪说明)、监控录像(需合法获取,侵犯隐私的证据无效);
- 诚信问题证据:学历造假的原件对比、虚假工作经历的背景调查报告等。
证据需注意“三性”:真实性(原件、原始记录)、合法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如偷拍、窃听的证据无效)、关联性(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直接相关)。
解除通知与程序履行
经考核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后,企业需向其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 解除理由(明确具体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如“连续两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经培训后仍不达标”);
- 解除依据(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工资结算、社保转移等后续事宜安排。
通知需当面送达劳动者,并要求其签字确认;若劳动者拒签,可通过EMS邮寄(备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邮寄凭证,或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留置送达,企业需在解除合同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风险防范:避免“违法解除”的常见误区
实践中,企业因试用期解除不规范引发的劳动纠纷占比高,以下误区需重点规避:
误区一:“试用期随便辞退,无需理由”
部分企业认为试用期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这是错误认知。《劳动合同法》仅允许在“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单方解除,且需证明理由,若以“试用期不符合要求”为由但未提供证据,或解除理由与录用条件无关,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误区二:“录用条件口头约定,未书面告知”
录用条件需明确告知劳动者,口头约定难以举证,若岗位说明书、考核标准等未通过劳动合同、附件等形式确认,劳动者可主张“不知晓录用条件”,企业解除行为将因缺乏依据被认定为违法。
误区三:“考核结果仅由上级主观评价”
考核需客观量化,若仅凭“领导觉得不行”等主观评价,未提供具体数据或事实依据,仲裁委/法院可能不予认可,建议采用“360度考核”或第三方评估(如技能测试),确保结果中立。
误区四:“解除通知未说明理由或延迟送达”
《劳动合同法》要求“说明理由”,未在解除时书面告知具体理由,或解除后拖延办理离职手续,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需承担赔偿金责任。
特殊情形:医疗期、女职工“三期”的保护
试用期员工若处于医疗期(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企业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同时存在严重违纪(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试用期女职工怀孕,但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仍可合法解除。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试用期员工考核不合格,但企业未提前培训或调岗,能否直接解除?
解答:若录用条件中明确约定“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需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若录用条件仅约定“不符合录用条件即解除”,且考核结果客观证明其能力与岗位要求差距较大,可直接解除,但需注意,若岗位可通过简单培训或调整胜任(如操作流程优化、工具使用指导),企业未尝试直接解除,可能被认定解除不当,建议企业在录用条件中明确“培训/调岗后仍不达标”的条款,并保留培训记录(如培训签到表、考核结果)。
问题2:劳动者拒绝在考核结果或解除通知书上签字,企业如何应对?
解答:劳动者拒绝签字不影响企业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但需通过其他方式固定证据,具体操作:① 考核结果可通过邮寄(EMS)送达,备注“试用期考核结果”,保留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② 解除通知书同样邮寄送达,或在有2名以上员工在场的情况下(需员工签字证明)进行留置送达,并拍摄现场照片(包含时间、地点、在场人员);③ 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劳动者发送解除通知,并保留发送记录,企业需在解除后及时停缴社保,结算工资(需在解除时一次性支付),避免因“未及时结算工资”承担额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