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随着新经济形态的涌现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如合同签订不规范、条款约定不合理、履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需从立法完善、执行强化、服务优化等多维度入手,系统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健全与落实。
在立法层面,应针对新就业形态等特点动态调整法律法规,近年来,平台经济、灵活就业等模式快速发展,大量劳动者处于不完全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状态,现有法律对“劳动者”“用人单位”等界定尚不够清晰,导致部分劳动者权益保障缺失,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修订中,明确非标准用工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增加对平台用工、劳务派遣等特殊形式的条款,细化双方权利义务,可要求平台企业为从业者提供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基础福利,并建立行业性集体协商机制,通过行业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核心标准,应完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的设置,将职业培训、竞业限制补偿标准、数据安全保护等新型内容纳入法定条款范围,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管理是制度落地的关键环节,企业需严格执行“先订合同后用工”原则,杜绝事实劳动关系风险,针对部分中小企业合同签订率低、不规范的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在合同内容上,应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合理条款,避免“霸王条款”,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方式需符合法律规定,培训服务期约定应与实际培训费用挂钩,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通过区块链等技术确保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环节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效率,政府部门可建立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库,分行业、分岗位提供标准化模板,同时允许企业与劳动者在法定框架内进行个性化约定,兼顾规范性与灵活性。
集体协商机制是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补充,能够弥补单个劳动者在谈判中的弱势地位,当前,集体合同覆盖面仍需扩大,尤其要在中小微企业和新兴产业中推进,可借鉴国际经验,建立行业级、区域级集体协商制度,由工会组织或行业代表与企业方代表进行谈判,签订行业集体合同,确定本行业的劳动基准,在快递、外卖等行业,可协商确定最低接单单价、超时工作补偿标准、投诉处理流程等内容,强化集体合同的约束力,规定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未履行集体合同约定的企业需承担法律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提供专业培训和法律支持,确保协商过程的公平性和结果的合理性。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维护劳动合同制度权威性的最后一道防线,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处理周期较长、程序复杂等问题影响劳动者维权积极性,建议优化争议处理流程,建立“预防-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解机制,在预防环节,推动企业建立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工会、职工代表的作用,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在调解环节,推广“互联网+调解”模式,实现线上申请、远程调解,提高便捷性;在仲裁环节,简化审理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实行快速裁决,并引入专家仲裁员制度,提升专业性;在诉讼环节,加强与法院的衔接,推动仲裁与诉讼标准的统一,对确有困难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可探索建立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制度,对小额争议一裁终局,降低维权成本。
劳动监察执法是保障劳动合同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应构建“智慧监察”体系,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通过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数据等异常信息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对长期未缴纳社保、工资发放低于最低标准的企业自动预警,并启动核查程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线上线下多平台举报入口,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给予适当奖励,针对新业态用工隐蔽性强、取证难的特点,劳动监察部门可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应加强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
劳动者权益意识的提升也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基础,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让劳动者了解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签订注意事项、维权途径等内容,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在社区、企业、学校举办法律讲座,发放宣传手册,利用新媒体平台发布典型案例解析,鼓励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依托工会力量维护自身权益,政府可设立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热线,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帮助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相关问答FAQs
问: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自负”条款是否有效?
答: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工伤自负”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及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自始无效,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仍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问: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等均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