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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合规地开除没业绩的员工并规避风险?

在企业管理中,开除没业绩的员工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过程,既要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团队效率,又要确保法律合规性和企业声誉,以下是详细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帮助企业合法、合理地处理此类问题。

企业需要建立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这是判断员工是否“没业绩”的基础制度依据,制度应包含考核周期(如月度、季度、年度)、考核指标(如销售额、项目完成率、客户满意度等)、考核流程(如自评、上级评价、跨部门评审)以及考核结果的等级划分(如优秀、合格、待改进、不合格),考核指标需具体、可量化、可达成,避免模糊不清的标准,销售岗位的考核指标可以是“季度销售额不低于XX万元,新客户开发数量不低于XX个”,而行政岗位可以是“文件处理及时率100%,办公用品采购成本控制在预算内”,制度制定后,需通过民主程序与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全体员工公示,确保每位员工都清楚考核标准。

在考核过程中,企业需保留完整的考核记录和员工未达标的证据,这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业绩数据报表、上级的工作反馈邮件、会议纪要、客户投诉记录、项目延期说明等,证据需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直接证明员工在考核周期内未达到业绩目标,如果某销售员工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需保存其每月的销售业绩报表、上级提醒其改进的沟通记录以及员工本人对未完成任务的解释说明(如有),这些证据不仅是判断员工是否“没业绩”的依据,也是后续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中的重要凭证。

当考核结果显示员工未达标时,企业不应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启动绩效改进计划(PIP),PIP是企业给予员工的一次改进机会,通常包括明确的改进目标、改进期限(如30天或60天)、企业提供的培训或支持措施以及改进不达标后的处理方案,改进目标应与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原考核指标相关,要求销售员工在30天内将销售额提升至目标的80%,并完成2个新客户开发,企业需安排专人(如直接上级或HR)作为员工的改进导师,定期与员工沟通进展,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资源,并记录沟通过程,员工对PIP的内容应有知情确认,可要求员工签署书面确认文件,确认其已了解改进目标、期限及后果,如果员工拒绝签署,企业可通过邮件、内部公告等方式送达,并保留送达证据。

在PIP期间,企业需持续跟踪员工的改进情况,并保留相关记录,如果员工在期限内达到了改进目标,企业应认可其改进成果,并将考核结果调整为合格或继续观察;如果员工仍未达标,企业需再次进行评估,确认员工确实不适合继续胜任工作,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胜任工作”需以考核制度和PIP为依据,且需经过“培训或调岗”的程序,调岗应具有合理性,新岗位的职责、薪资水平等应与原岗位相当或有所降低,同时需与员工协商一致,若员工不同意,企业需提供合理的调岗理由。

解除劳动合同前,企业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企业还需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性,解除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员工,并说明解除理由(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和PIP情况),若员工拒绝签收,可通过邮寄(EMS等可追踪的方式)或邀请见证人(如工会成员、其他员工)在场的情况下送达,并保留送达凭证,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及时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包括结算工资、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公积金转移手续等,离职证明中应注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不得包含负面评价或侮辱性语言。

在处理过程中,企业应避免以下法律风险:一是未建立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仅凭主观判断员工“没业绩”;二是未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直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三是未提前30日通知或未支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四是解除理由不充分或程序违法,导致劳动争议败诉,企业可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确保整个流程的合规性。

以下为绩效改进计划(PIP)关键要素表示例:

要素
员工信息 姓名、岗位、入职日期
改进期限 自YYYY年MM月DD日至YYYY年MM月DD日,共计XX天
改进目标 季度销售额达到XX万元;2. 客户投诉率降至X%以内(需具体、可量化)
支持措施 参加公司销售技巧培训;2. 由资深销售一对一指导;3. 提供客户资源支持
考核方式 每周五提交工作进展报告,改进期满后由上级和HR联合评估
后果说明 若未达到改进目标,企业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确认 员工签字:__ 日期:__(员工拒绝签字需注明情况并留存证据)

相关问答FAQs:

  1. 问:员工对绩效考核结果不认可,拒绝签署PIP文件,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员工对考核结果不认可是企业处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企业应向员工出示考核的具体数据、证据以及制度依据,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解释考核标准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如果员工仍拒绝签署PIP文件,企业可通过邮件、内部公告系统等书面方式向员工送达PIP内容,明确告知改进目标、期限及法律后果,并保留送达记录(如邮件已读回执、邮寄凭证等),企业应继续按照PIP计划跟踪员工表现,保留其改进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只要考核制度合法、证据充分、PIP内容合理,即使员工未签署文件,企业仍可在员工未按要求改进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确保整个流程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劳动争议。

  2. 问: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如何计算?是否包含加班费和奖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平均计算工资,加班费是否包含在内,需根据工资结构确定,如果加班费是按月固定发放的,应计入平均工资;如果是根据加班情况单独计算的,通常不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需结合企业工资制度和当地司法实践判断,某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固定奖金、津贴)为80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则其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若其平均工资为15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20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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