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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殊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法。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发生税法规定的特定的应税销售行为,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价税方法计税,但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殊应税销售行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的企业,36个月内不得变更增值税计税方法。
3、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有哪些 (一)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的应税行为 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可以简易计税的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按照5%征收率计税的情形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依据(财税〔2016〕68号)。
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财税〔2015〕97号)2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这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交通方式。一般纳税人提供这些服务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普通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 经营租赁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普通纳税人,使用在试点实施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在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可以简易计税的情况较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销售自产货物:销售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电力(装机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下)、建筑用砂土石、自采矿物生产的砖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水泥为原料),可按 3%征收率简易计税。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有哪些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2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以简易计税的项目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定行业纳税人,具体如下: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销售额3%计算应纳税额。建筑服务:符合条件的建筑服务项目,可按销售额3%简易计税。销售不动产:个人销售购买超2年的住房,可按销售额1%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劳务分包简易计税需要哪些条件
1、一般纳税人劳务分包选择简易计税需满足以下条件:特定应税服务要求劳务分包本身不直接适用简易计税,但存在例外情形: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若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且已按兼营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安装服务部分可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
2、清包工模式清包工指施工方仅提供劳务,不负责采购主要材料。例如,甲方自行采购全部建材,施工方仅负责人工和辅助材料。此类模式下,施工方可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但包工包料工程中,施工方需承担材料采购责任,不符合清包工定义。
3、适用条件根据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包括三类:清包工方式:施工方不采购主要材料或仅采购辅助材料,收入以人工费、管理费等为主。甲供工程: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施工方仅提供建筑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