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第10年的年休假天数需要结合职工的累计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确定,具体需分情况明确,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年休假天数的核心依据是职工“累计工作年限”,而非仅看本单位工作年限,同时需考虑法定不享受年休假的例外情形。
累计工作年限的界定与年休假基准天数

累计工作年限是指职工自参加工作起,在不同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累计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社保缴费记录、离职证明等材料能证明的工作时间,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需注意,“累计工作年限”是动态计算的,例如职工在某单位入职时累计工作8年,入职后第2年累计工作达到10年,则从累计工作满10年的当年度起,年休假天数应调整为10天,计算第10年的年休假,首先需明确职工在“第10年”时的累计工作年限是否已满10年。
第10年年休假的具体计算逻辑
这里的“第10年”需明确两种场景:一是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第10个自然年度(或连续工作满10年);二是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在第10年达到某个临界点(如从不满10年变为满10年),两种场景下年休假计算方式不同,需结合职工入职时间、累计工作年限综合判断。
(一)场景一: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0年,但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
若职工入职本单位时累计工作年限已超过10年(如从其他单位跳槽,累计工作12年),则在本单位工作的每一年,年休假天数均为10天(因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
若职工入职本单位时累计工作年限不足10年,但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工作年限达到10年,
- 职工2020年1月入职本单位,入职时累计工作8年(需提供原单位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
- 2022年1月,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10年(8+2);
- 则2022年度(第3年)起,年休假天数调整为10天,后续在本单位工作的每一年(包括第10年),只要累计工作年限未满20年,均为10天。
(二)场景二: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累计工作年限未满20年
若职工从未在其他单位工作,或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 职工2014年1月入职本单位,入职时累计工作0年(应届毕业生);
- 2023年为其在本单位的第10个自然年度;
- 2023年1月1日,其累计工作年限为9年(2014-2023),未满10年,则2023年年休假仍为5天;
- 2024年1月1日,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2024年度(第11年)起年休假调整为10天。
若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时,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如入职时累计工作5年,在本单位工作5年达到累计10年),则从累计工作满10年的当年度起,年休假即为10天,后续在本单位工作的第10年(若累计工作年限未满20年)仍为10天。
(三)场景三: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在第10年达到20年及以上
若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工作年限在第10年达到20年,
- 职工2005年1月入职本单位,入职时累计工作15年;
- 2024年为其在本单位的第20个自然年度,但2023年1月时其累计工作年限已达19年(15+8),2024年1月满20年;
- 则2024年度(第20年)起,年休假调整为15天。
特殊情形:折算年休假与法定不享受年休假情形
(一)新入职或离职职工的年休假折算

若职工在第10年度内新入职或离职,需按比例折算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全年应休10天),2023年8月1日入职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153天(365-212),折算年休假=153÷365×10≈4.19天,取整为4天。
(二)不享受年休假的法定情形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职工在第10年存在上述情形,则当年不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12年的职工,第10年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计算规则总结表
为便于理解,将上述核心规则汇总如下:
情形分类 | 累计工作年限(第10年时) | 当年年休假天数 | 备注 |
---|---|---|---|
入职时累计已满10年 | ≥10年且<20年 | 10天 | 在本单位工作每年均适用 |
入职时累计不足10年,第10年累计满10年 | 第10年累计满10年且<20年 | 10天 | 从累计满10年的当年度起调整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累计未满10年 | 第10年累计未满10年 | 5天 | 次年累计满10年时调整为10天 |
累计工作年限在第10年满20年 | ≥20年 | 15天 | 从累计满20年的当年度起调整 |
第10年内新入职/离职 | 不限 | 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 | 折算后不足1天不享受 |
存在不享受年休假法定情形 | 不限 | 0天 | 包括寒暑假超期、事假/病假超期等 |
相关问答FAQs
Q1:职工跨单位工作,累计工作年限如何证明?
A:累计工作年限一般通过以下材料证明:① 社保缴费记录(体现工作单位及时间段);② 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原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③ 人事档案记载的工作经历;④ 单位工资发放记录等,若职工无法提供证明,单位可根据职工承诺先行核定,后续有争议的,由职工承担举证责任。
Q2:当年入职职工,全年未休年休假如何计算补偿?
A: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职工新入职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若职工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单位应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累计工作满10年的职工,日工资300元,8月1日入职,当年应休年休假4天,未休的,单位需额外支付300%×4=1200元(含正常工资已发放部分,实际需补足200元/天×4天=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