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制时间是保障劳资双方权益、避免劳动纠纷的关键环节,工作制时间的约定需结合企业性质、岗位特点及法律法规要求,既要确保员工休息休假权利,也要保障企业正常运营需求,以下从法律依据、常见类型、具体撰写要点及注意事项等方面展开说明。
法律依据与工作制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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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
适用于一般岗位,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其他工时制。 -
综合计算工时制
适用于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企业(如交通、制造业等),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如农业、旅游业),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报酬;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报酬。 -
不定时工作制
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此类岗位不执行加班费规定,但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仍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报酬。
合同中工作制时间的撰写要点
劳动合同中工作制条款需明确具体、无歧义,避免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等模糊表述,以下为核心撰写要素:
(一)明确工时制度类型
在合同中直接注明“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需注明“已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批复文件”(可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二)具体工作时间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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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
- 每日工作时间:8:30-17:30(含午休1小时,实际工作8小时)”;
- 每周工作天数:每周一至周五工作,周六、周日休息”;
加班约定:明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每日不超过1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员工同意后方可执行,加班费按《劳动法》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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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
- 计算周期:以季度为综合计算周期,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12周=480小时”;
- 工作安排:注明“根据生产任务灵活安排每日工作时间,但周期内平均每日不超过8小时”;
- 休息保障:明确“周期内若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视为加班;若实际工作时间不足,可在后续周期内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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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
- 工作要求:根据岗位性质,需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无固定上下班时间”;
- 考核方式:注明“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标准,不考勤迟到早退”。
(三)加班与调休约定
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均需明确加班的审批流程、加班费计算标准及调休规则。
- 加班审批:员工加班需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审批生效,未经审批的加班不计加班费;
- 加班费计算:标准工时制工作日加班按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按200%、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支付;综合计算工时制周期内超时部分按150%支付;
- 调休期限: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安排调休,逾期未调休的支付加班费。
(四)特殊岗位的补充约定
对于需要值班的岗位(如保安、客服),需区分“值班”与“加班”:值班期间可安排休息,不视为加班,但需支付值班补贴(标准由企业自主制定,建议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不同工时制度撰写示例(表格)
工时类型 | 合同条款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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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 | “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8:30-12:00、13:30-17:30(含午休1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依法支付加班费。” |
综合计算工时制 | “甲方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季度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12周=480小时,甲方根据生产任务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若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480小时,超出部分按乙方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 |
不定时工作制 | “甲方对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需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甲方不考勤乙方的上下班时间,但乙方需通过工作日志或钉钉打卡等方式记录工作情况,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乙方日工资的300%支付报酬。” |
注意事项
- 合规性审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必须提前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约定无效,企业需按标准工时制支付加班费。
- 民主程序:涉及工作时间、加班等重大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书面确认:若实际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如岗位调动导致工时变更),需签订补充协议并双方签字确认。
相关问答FAQs
Q1: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时制度,如何确定?
A:若劳动合同未明确工时制度,原则上应推定为标准工时制,企业实际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需提供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否则员工有权要求按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费。
Q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周末加班?
A: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时间以任务完成为导向,无固定上下班时间,因此周末加班不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企业无需支付加班费,但若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仍需按不低于日工资的300%支付报酬,企业需合理安排员工休息时间,不得变相强迫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