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作为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需要,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实行的一种工时制度,其备案是保障企业用工灵活性同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企业需按照法定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
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
并非所有岗位均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人员:
-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需结合岗位实际性质,确保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符合上述条件,避免滥用工时制度。
备案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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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实施方案
企业需拟定《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岗位名称、人员数量及工作性质说明;
-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排(需明确保障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法定节假日休假的权利);
- 劳动报酬计算方式(需说明是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其中法定节假日加班需按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休息日加班可优先安排补休);
- 职工工时考勤和考核管理方式;
- 职工健康保障措施(如定期体检、避免过度劳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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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民主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的会议记录、工会意见(如有)等材料,证明已履行民主程序。 -
材料整理与核对
准备备案所需材料,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材料清单通常包括:-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当地人社部门指定模板);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及文本说明;
-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的会议记录及工会意见(如有);
- 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职工名册及岗位说明;
- 企业工会成立证明(未成立工会的需提供相关说明)。
备案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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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
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部分地区已推行线上备案,可通过当地人社部门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上传电子材料,具体以当地要求为准。 -
材料受理
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与审批
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查内容包括:- 岗位是否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
- 实施方案是否保障职工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
- 民主程序是否履行到位。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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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与备案
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需在内部公示审批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决定书》在企业内部或劳动合同管理中存档备查,并告知职工,备案有效期一般为1-3年(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期满前需重新申请备案。
备案后的管理与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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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
企业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需在合同中明确工时制度类型,不得在事后通过单方通知或格式条款强制变更。 -
工时与加班管理
虽不定时工作制不执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但企业仍需合理确定职工工作量,避免长时间劳动,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在休息日工作且无法安排补休的,可按不低于200%支付工资,但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明确不定时工作制不适用休息日加班费,仅保障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具体以当地司法实践或政策为准。 -
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企业不定时工作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查阅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企业需配合检查,对存在未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超范围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等问题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罚款。
备案材料清单参考(以部分地区为例)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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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 | 当地人社部门指定模板,需加盖企业公章 |
2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需与原件一致,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
3 | 《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 需明确岗位、人员、工时安排、报酬计算、休息休假等内容,加盖企业公章 |
4 |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意见 | 霿载明讨论时间、参会人数、表决结果,并由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签字确认 |
5 | 拟实行岗位职工名册及岗位说明 | 名册含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岗位名称;岗位说明需描述工作性质及特殊性 |
6 | 企业工会成立证明(无工会说明) | 有工会的需提供工会意见;无工部的需书面说明“未成立工会,已向职工公示” |
7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不定时工作制备案后,是否还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解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工作的,部分地区(如江苏、浙江)规定企业可优先安排补休,无法补休的按200%支付工资,而北京、上海等地明确不定时工作制不适用休息日加班费,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如平时加班)的,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具体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或司法实践为准,企业需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并书面告知职工。
问题2:企业未备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解答: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受侵害职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造成职工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职工可主张实行标准工时制,要求企业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加班工资,或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企业务必依法履行备案程序,避免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