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作为一种特殊的人事管理制度,主要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在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暂停工作关系并暂停支付工资,待约定条件成就后恢复工作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制度,在停薪留职期间,工资申报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工资核算标准、社保公积金处理等多个环节,需结合政策法规与单位制度规范操作,以下从申报主体、申报流程、工资核算规则、注意事项等方面详细说明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申报要点。
停薪留职工资申报的主体与前提条件
停薪留职的工资申报主体通常是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财务部门,申报前提是双方已签订正式的《停薪留职协议》,该协议需明确约定停薪留职期限、工资停发标准、社保公积金承担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且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如不得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单位无需缴纳社保”等无效条款),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停发工资需满足“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停薪留职因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故停发工资具有合法性,但需以协议约定为依据。
停薪留职工资申报的具体流程
(一)协议签订与备案
- 协议签订: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明确停薪留职起止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可续签)、工资停发期间是否发放生活费(部分省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社保公积金缴纳方式(通常由职工自行承担单位+个人部分,单位可代扣代缴)。
- 备案登记:将协议提交至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并同步更新劳动合同管理系统中的职工状态,标注“停薪留职”,避免工资核算时出现重复发放或遗漏。
(二)工资核算与申报周期
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核算需区分“停发工资”和“生活费发放”两种情况,具体流程如下:
情形 | 核算标准 | 申报周期 | 申报材料 |
---|---|---|---|
完全停发工资 | 协议约定停发全部工资,不包含任何形式的生活补贴。 | 按月/按协议周期申报 | 《停薪留职协议》、职工停职审批表、考勤记录(显示未提供劳动)。 |
发放生活费 | 部分省市规定需按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如广东部分地区为80%最低工资),或双方约定固定金额。 | 按月申报 | 《停薪留职协议》、生活费发放标准文件、职工银行账户信息。 |
特殊补贴处理 | 如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等因未提供劳动需停发,但如协议约定保留部分福利(如节日福利、年假补贴),需单独列示。 | 按月/按年申报 | 补贴发放依据、协议相关条款、职工确认书。 |
(三)申报操作步骤
- 数据收集:人力资源部门每月汇总停薪留职人员名单、协议条款、社保缴纳状态等信息,财务部门根据核算标准计算应发金额(生活费)或零申报(停发工资)。
- 系统录入:在工资发放系统中录入停薪留职人员信息,选择“停薪留职”工资项目,输入对应金额(如生活费),备注“停薪留职期间工资”。
- 审批与发放: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审批后,通过银行代发系统发放生活费(如有),并生成工资发放表,留存备查。
- 社保公积金申报:若社保公积金由职工自行承担,单位需在申报系统中将职工状态变更为“停薪留职”,暂停单位部分缴纳,但需协助职工办理个人申报手续,避免断缴影响权益(如购房资格、养老金计算)。
工资申报的核算规则与特殊情况处理
(一)工资核算的核心原则
- 合法性原则:生活费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以地方规定为准,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或双方约定的合法标准,不得变相克扣。
- 协议优先原则:若协议约定的生活费标准高于地方最低标准,以协议为准;若协议未约定,需按地方政策执行。
- 透明性原则:工资发放表需单独列示“停薪留职生活费”,与正常工资区分,便于职工查询和审计核查。
(二)特殊情况处理
- 停薪留职期间职工提供劳动:若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为单位提供少量劳动(如远程咨询),需另行签订劳务协议,按劳务报酬申报(需代扣个税),不得与工资混淆。
- 协议终止或解除:停薪留职期满后,职工要求恢复工作的,单位需从恢复工作之日起发放工资,申报时需补办复工手续,更新职工状态;若职工离职,需办理工资结算(如未发放的生活费需结清),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工伤或医疗期重叠:若停薪留职期间职工发生工伤或处于医疗期,工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或医疗期规定执行,停发生活费改为发放工伤津贴或病假工资,需单独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伤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
停薪留职工资申报的注意事项
- 留存完整凭证:所有《停薪留职协议》、工资发放表、审批记录、社保缴纳凭证需保存至少2年,以备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核查。
- 及时沟通职工:生活费发放标准、社保处理方式等需提前告知职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纠纷,若职工联系方式变更,需及时更新,确保工资顺利发放。
- 合规处理社保公积金:停薪留职期间,单位需协助职工办理社保公积金转移或个人缴纳手续,若因单位原因导致断缴,职工可要求单位补缴,引发劳动争议。
- 避免“双重关系”风险:停薪留职期间,职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全日制)的,需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兼职”,影响原单位劳动关系认定,进而引发工资申报争议。
相关问答FAQs
Q1:停薪留职期间,单位是否必须发放生活费?
A:并非必须,需结合地方政策与协议约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停薪留职期间单位可不支付工资,但若地方规定(如《河南省工资支付规定》)要求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则需执行,双方可在《停薪留职协议》中约定是否发放生活费及标准,但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若有强制规定)。
Q2:停薪留职期间,职工的社保公积金如何处理?申报时需注意什么?
A:停薪留职期间,社保公积金通常由职工自行承担,单位可暂停缴纳,但需协助职工办理个人申报手续(如提供社保账户信息、协助办理转移),申报时需注意:① 在社保系统中将职工状态变更为“停薪留职”,避免单位部分欠缴;② 若职工未自行缴纳导致断缴,单位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如医保无法报销);③ 公积金部分,部分城市允许职工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需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