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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哪些情况下可合法终止?

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情形,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平衡,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避免法律风险,以下从不同主体角度出发,详细说明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操作流程、法律依据及注意事项。

劳动者单方解除:主动辞职与被迫解除

劳动者作为合同一方,有权依法解除聘用合同,但需区分“主动辞职”与“被迫解除”,二者法律后果不同。

(一)主动辞职(需提前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需满足两个条件:

  1. 通知期限: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3日通知,无需说明理由。
  2. 程序要求: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如辞职信、邮件等),并保留送达证据(如签收记录、发送截图),避免口头通知产生的争议。

注意事项:主动辞职属于劳动者单方意愿,原则上无经济补偿,但若因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而辞职,可主张经济补偿(详见“被迫解除”部分)。

(二)被迫解除(可主张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法定情形包括:

  1.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流程

  • 收集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证据(如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书面通知等);
  • 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解除通知,明确解除理由及法律依据;
  • 办理工作交接,并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过失性与非过失性解除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一)过失性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制度合法、程序民主、内容公示,且违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 因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劳动合同无效;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操作要点

  • 用人单位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如违纪事实记录、损害后果鉴定、司法文书等);
  • 解除决定需书面通知劳动者,并说明理由。

(二)非过失性解除(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无过错,但因客观情况变化无法履行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操作流程

  • 医疗期满或不胜任工作: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绩效考核,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培训记录、考核结果等);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如企业搬迁、资产重组等,需证明变化的“重大性”及协商变更的过程;
  •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 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平等自愿,补偿可协商

除单方解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这是最灵活的方式,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双方自愿达成解除合意的书面协议(协商解除协议),明确解除时间、补偿标准、工作交接等事项;
  2. 经济补偿标准可协商,但若低于法定标准(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劳动者有权反悔; 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约定“放弃经济补偿”等无效条款。

提前解除合同的核心注意事项

  1. 书面形式优先:无论是通知、协议还是解除决定,均建议采用书面形式,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的举证困难。
  2. 证据留存:劳动者需注意收集用人单位过错的证据;用人单位需保留劳动者违纪、不胜任工作的证据,确保解除程序合法。
  3. 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以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4. 工伤与孕期/哺乳期限制:劳动者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或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除过失性解除外,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提前解除合同的流程对比

为便于理解,以下将不同解除方式的流程要点汇总如下:

解除主体 解除类型 法律依据 通知/协商要求 经济补偿
劳动者 主动辞职(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37条 提前3日通知
劳动者 主动辞职(正式期) 《劳动合同法》37条 提前30日书面通知 无(除非用人单位有过错)
劳动者 被迫解除 《劳动合同法》38条 书面通知,说明过错 有(按工作年限支付)
用人单位 过失性解除 《劳动合同法》39条 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 非过失性解除 《劳动合同法》40条 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有(按工作年限支付)
双方 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法》36条 签订书面协议 可协商,不低于法定标准

相关问答FAQs

Q1:劳动者主动辞职后,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A: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无经济补偿,但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如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社保等),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需注意,辞职时需明确以“用人单位过错”为由,并在通知中写明具体理由,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主动辞职而丧失补偿权利。

Q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A:用人单位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①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有明确的绩效考核标准或岗位职责证明;② 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或调岗;③ 培训/调岗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还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未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直接解除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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