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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陪护费用入账会计分录怎么做?处理方法有哪些?

,不仅关系到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也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核算与税务合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陪护费用应纳入职工薪酬体系进行核算,具体处理需结合费用发生原因、支付方式及企业实际情况,分不同场景进行账务处理。

工伤陪护费用的会计科目设置

工伤陪护费用本质上是企业因职工工伤而承担的额外人工成本,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置“职工福利费”或“工伤保险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若陪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企业仅需做代收代付处理;若由企业自行承担,则需通过“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或“生产成本——直接人工”(若生产岗位员工)等科目计入成本费用,具体科目选择需遵循“受益对象原则”:生产车间员工工伤陪护费计入产品成本,行政管理人员工伤陪护费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员工则计入销售费用。

不同支付方式下的账务处理

(一)由企业直接支付陪护费用

  1. 发生时确认负债
    企业根据与陪护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实际发生的费用,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某生产车间员工因工伤需专业陪护3个月,每月费用3000元,企业当月支付时:
    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9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9000

  2. 实际支付时冲减负债
    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陪护机构后: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9000
    贷:银行存款 9000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企业后续补差

若工伤保险基金已按标准报销部分陪护费,企业需承担差额时,按差额部分确认职工薪酬,基金报销每月2000元,企业需补足1000元,则:

  1. 收到基金报销款时(不做成本,仅做资金往来):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其他应付款——工伤保险基金 6000
  2. 企业支付补差及承担部分时:
    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3000
    其他应付款——工伤保险基金 6000
    贷:银行存款 9000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若陪护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承担,企业仅做代收代付,不涉及职工薪酬确认,支付时直接冲减往来款:
借:其他应付款——工伤保险基金 9000
贷:银行存款 9000

涉及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处理

  1. 增值税处理
    企业从正规陪护机构取得的发票,若属于“生活服务业-其他生活服务”,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通常为6%),若为个人陪护,需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否则不得抵扣。
    示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000元,税额为509.43元(9000÷1.06×6%)
    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8490.5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09.43
    贷:银行存款 9000

  2. 所得税处理
    工伤陪护费用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需纳税调增,若企业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且陪护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也可作为“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据实扣除,具体需根据当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确定。

账务处理注意事项

  1. 凭证留存:需保存完整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陪护协议、发票等原始凭证,确保业务真实性与合规性。
  2. 分清责任主体:区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企业承担部分,避免重复列支或遗漏。
  3. 跨期处理:若陪护费用跨越多个会计期间,应通过“预付账款”或“应付职工薪酬——长期福利”科目分期摊销,确保费用与受益期匹配。

相关问答FAQs

Q1:工伤陪护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A: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伤陪护费属于职工因工伤取得的医疗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等,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范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需注意,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或企业依据国家规定支付的法定工伤赔偿,超出部分或企业自行发放的额外补助可能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税。

Q2:员工家属自愿陪同护理,企业支付家属护理费如何做账?
A:若家属护理费是企业出于人道主义自愿支付(非法定工伤赔偿),且未通过正规渠道签订协议,可能无法取得合规发票,账务处理需谨慎,建议与家属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护理费标准及支付方式,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核算,支付时凭协议、收款收据等入账,但所得税前扣除可能存在风险,需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若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内家属护理费,则按基金支付流程处理,企业不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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