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保障协议的终止是劳动关系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平衡,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终止情形可分为法定终止、约定终止与协商终止三大类,不同情形下的操作流程、法律后果及责任划分存在差异,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
法定终止情形
法定终止是指出现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形时,协议自动终止,双方无需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相关规定,法定终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若就业保障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或组成部分,当劳动合同到期且双方未续签时,协议随之终止,但需注意,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续签时协议继续有效”等条款,则可能延长协议效力。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劳动关系终止,协议自然失效。
- 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劳动者主体资格消灭,劳动关系及依附的协议终止。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协议终止。
约定终止情形
约定终止是指就业保障协议中明确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可终止协议,常见约定情形包括:
- 服务期未满但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若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但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用人单位出现第三十九条(如劳动者严重违纪)等情形,双方可依法解除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 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考取公务员协议自动终止”“用人单位因业务调整无法继续履行保障义务”等,需确保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条款明确、可执行。
协商终止情形
协商终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一致解除协议,操作时需注意:
- 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双方应就终止时间、经济补偿(如需)、社保转移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避免后续纠纷。
- 经济补偿支付:若协商终止系由用人单位提出(非劳动者过错),或虽由劳动者提出但用人单位同意支付补偿,应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终止后的义务
协议终止后,双方需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
- 用人单位义务: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需注明协议终止情况)、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结清工资及经济补偿。
- 劳动者义务: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用人单位财物及资料。
特殊情形处理
特殊情形 | 处理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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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劳动者主动离职 | 若违反服务期约定,需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用总额,需提供票据凭证) |
协议与劳动合同内容冲突 | 以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准,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协议约定不得减轻用人单位法定责任 |
相关问答FAQs
Q1:就业保障协议中约定“劳动者离职需支付高额违约金”是否有效?
A: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服务期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若协议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超出法定范围(如未涉及专项培训或竞业限制),则该条款无效,劳动者无需支付。
Q2:协议终止后,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A:不可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出具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绝出具证明可能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失业登记或新入职手续,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